土地的占有通常被看做习惯上和法律上承认的土地所有权。马林诺斯基教授指出:“但是,这种体系产生于土壤的用途,产生于与其关联的经济价值。因此,土地的占有不仅是一种法律体系,也是一个经济事实。”
“我们能够立刻提出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仅从法律的观点来研究土地占有的企图,必然导致不能令人满意的结果。如果对于当地人的经济生活不具有完备的知识,就不能对土地的占有进行定义和描述。”①
“‘对游戏本身一无所知,就不能理解游戏的规则’。这句格言说明了这种方法的本质。你必须首先知道人类怎样使用他的土地;怎样使得民间传说、信仰和神秘的价值围绕着土地问题起伏变化;怎样为土地而斗争,并保卫它;懂得了这一切之后,你才能领悟那规定人与土地关系的法律权利和习惯权利体系。”②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研究过村民是如何利用土地和水的。现在我们准备讨论土地占有问题。
1.湖泊、河流及道路
就水的用于交通来说,它并不为任何人所专有。但是当你进村的时候,可以看到在河的入口处装着栅栏,夜间栅栏关闭。作为交通手段,河流的使用在这方面受到了限制。这是为了防止坏人利用此交通路线,对村民的生命和财产进行威胁。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航道不是任何人专有的权利,所以,不允许任何人阻拦河中的船只,干涉公众的便利。在饮用水及洗涤用水管理方面也有同样的限制。丝厂不得不建在河的下游,否则脏水就会污染河水,使得他人无法饮用。
灌溉用水的管理要复杂得多。不允许人们为垄断水源而在河中筑堤。这是村民之间经常发生争执的问题,在旱期尤为如此。人力引入农田的水属于参加这项劳动的人所专有。为了从较高的地块“偷”水而掘开田埂是不允许的。但一块地可能属几个人共有,每人各占其中一部分。由于各人占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田埂隔开,所以水是大家分享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这块田地上各人地片大小不同来公平分配每个人在灌溉中应付出的劳动量。最重要的一点是,这块田的地平面要保持平坦,为的是使水的分配公平。这是产生争论的又一个起因。我目睹了几起这样的争执。因为每个人都想降低他那部分的地面,以有利于水的蓄留。
水中的自然产品包括鱼、虾和水藻。水藻可用来肥田。所有水产是村子的共同财产。这就是说,村里的居民对于这些水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其他村庄的人们则排除在外。为了说明其涵义,可以引用以下的例证。
1925年,周村长把村西的湖中捕鱼的权利租给了湖南省来的人。这是由于那时村庄需要钱来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签订合同以后,周向村民宣布,今后不得有人去该湖捕鱼。村民遵守了这个协定。我在村里的时候,发生了一起争端。那些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渔民押送到城里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
村民还要阻止外来者在河里采集水藻。
在村内和村周围水中采集自然产品的权利由村民共享。但捞获的鱼和水藻是属于捞获者专有的财产。
田埂和公共道路,就交通用途而言,像水路一样,不是任何人的特有财产。任何人不得拦阻公共道路或田埂上行走的任何其他人。但是道路和田埂也用来种菜。这种道路和田埂的使用权,是对此有特殊权利的家所专有的。因为公共道路要通过各家门前的空地,这空地是用来堆放稻草、安放缫丝机和粪缸、安排饭桌、晾衣服的地方,所以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每一家都有把道路作这些用途的特权。
2.农田的所有权
所有农田都划分归各家耕种。在我们讨论农田所有者之前,必须为农田所有制的概念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根据当地对土地的占有的理论,土地被划分为两层,即田面及田底。田底占有者是持土地所有权的人。因为他支付土地税,所以他的名字将由政府登记。但他可能仅占有田底,不占有田面,也就是说他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这种人被称为不在地主。既占有田面又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完全所有者。仅占有田面,不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佃户。我将只按照以上定义使用这些词语。
无论是完全所有者还是佃户,只要是田面的所有者,就能自行耕种土地;据此可以把这种人与不在地主区别开来。这种人也能够把土地租给他人,或雇工为自己种地。承租人有暂时使用土地的权利,他也能雇工。根据以上情况,拥有田面权利的人可以不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因此我们必须把实际耕作者、田面所有者以及田底所有者区别开来。对于同一块土地,他们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所有这些人都对土地的产品有一定的权利。田底所有者可以要求佃户交地租。田面所有者可以要求承租人交租。雇工可以从雇主那里取得工钱作为劳动的报酬。无论土地的实际收成如何,不在地主、出租者以及雇工分别取得固定的地租和工钱。所以,完全所有者、佃户和承租者都要承担风险。后者(有时雇工除外)也是农具的所有者。下表对以上几点进行了归纳。
名称 | 合法权利 | 报酬 | 责任 | 农具的所有者 |
雇工
(a)短工 (b)长工 |
日工资
年工资、食宿 |
耕种
耕种 |
不是或是
不是或是 |
|
承租者 | 暂时使用田面 | 产品 | 耕种、付给出租者地租 | 是 |
佃户 | 永久地拥有田面 | 产品 | 付给不在地主地租、耕种 | 是 |
不在地主 | 拥有田底 | 向佃户收租 | 向政府交税 | 不是 |
完全所有者 | 拥有田面及田底 | 产品 | 向政府交税 | 是 |
3.雇农及小土地出租
田面所有权通常属于家这个群体。家提供男子到田里劳动。但有时它也许不能提供足够的劳力,这就产生了雇农制度。从事这种劳动的人是长工。长工住在家里,得到食宿供应。每年付给长工80元的工钱,在新年农闲期间有两个月的假期。在需要短期劳动力的时候就雇用短工。短工住在自己家中,自供膳食。短工通常有自己的土地,只有当他们完成了自已的工作后才受雇。
长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不拥有生产工具,偶有锄头。长工来自那些土地太少,以致劳力有余的家庭。尤其是那些需要钱娶妻的人,他们愿意为别人做几年长工。我没有遇到过一辈子部没有土地的人。这个村庄中的雇工总共只有17人(第六章第1节)。这说明,在这个村子的经济生活中,雇工制度不起重要作用。如果我们考察一下人口统计数字,这个现象就能得到解释。前面已经提到(第三章第3节),任何一家只要其占有的土地在平均数以上,这家就很可能有较多的孩子。孩子长大之后就要分家产,换句话说,家中原来就不多的劳动机会,在人口压力和亲属关系的意识之下,更加减少了。况且也没有迹象表明人们要离开自己的土地去寻求其他职业,而同时又雇工来耕种土地。首先,这是由于职业分化的程度很低(第八章第1节),其次,是由于土地附有特殊价值(下一节),最后一点是,由于城里的工业不发达。
小土地出租制度也是非常有限的。出租土地大多是因为家里的男人死亡。孤儿寡母无力耕种土地。小土地出租与佃租是大不相同的。出租者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合同有一定的期限。出租者可以自由选择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时,可以更换承租人。
将这里的情况与华南的情况相比较是很有意思的。华南的雇工与无地的贫农为数较多,土地出租制要复杂得多。③这似乎是由于华东不在地主制的特点,即“永久性佃权”制的存在:而在华南,已经消失了。接着让我们来考查一下不在地主制。
4.不在地主制
为了研究不在地主制度,必须首先考查土地所附有的价值。土地的基本作用是生产粮食。但土地不仅仅是生产粮食的资料。
土地的生产率随着人们对农田的照料和投入的劳动量而波动。而且人只能部分地控制土地,有时会遭到出乎意料的灾情。因此,对人们的期望来说,土地具有其捉摸不定的特性。恐惧、忧虑、期待、安慰以及爱护等感情,使人们和土地间的关系复杂起来了。人们总是不能肯定土地将给人带来些什么。人们利用土地来坚持自己的权利,征服未知世界,并表达成功的喜悦。
尽管土地的生产率只能部分地受人控制,但是这部分控制作用提供了衡量人们手艺高低的实际标准。名誉、抱负、热忱、社会上的赞扬,就这样全都和土地联系了起来。村民根据个人是否在土地上辛勤劳动来判断他的好坏。例如,一块杂草多的田地会给它的主人带来不好的名声。因此,这种激励劳动的因素比害怕挨饿还要深。
土地,那相对的用之不尽的性质使人们的生活有相对的保障。虽然有坏年景,但土地从不使人们的幻想彻底破灭,因为将来丰收的希望总是存在,并且这种希望是常常能实现的。如果我们拿其他种类的生产劳动来看,就会发现那些工作的风险要大得多。一个村民用下面的语言向我表述了他的安全感:“地就在那里摆着。你可以天天见到它。强盗不能把它抢走。窃贼不能把它偷走。人死了地还在。”
占有土地的动机与这种安全感有直接关系。那个农民说:“传给儿子最好的东西就是地,地是活的家产,钱是会用光的,可地是用不完的。”
的确,获取食物的方法很多。可是人们不愿意拿自己的土地去和其他资料交换,即使其他的生产率更高,他们也不愿意。他们确实也从事其他职业,例如丝业和渔业,但农业始终是村里的主要职业。
对于情况的分析越深入,这个问题就越明显,土地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对人们有特殊的价值,并且在一家所继承的财产中有其特殊价值。土地是按照一定的规则传递的(第四章第3节)。人们从父亲那里继承土地。起源于亲属关系,又在对祖先的祭祀中加深的那种情感,也表现在对某块土地的个人依恋上。关于绵续后代的重要性的宗教信仰,在土地占有的延续上得到了具体表现。把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土地卖掉,就是触犯道德观念。“好儿子不做这种事。这样做就是不孝”。这种评论总结了这一传统观念。
一直在某一块土地上劳动,一个人就会熟悉这块土地,这也是对土地产生个人感情的原因。人们从刚刚长大成人起,就在那同一块土地上一直干到死,这种现象是很普通的。如果说人们的土地就是他们人格整体的~部分,并不是什么夸张。土地的非经济价值使土地的交易复杂化。虽然土地具有非经济价值,但从任何意义上讲,它都没有失去其经济价值。在感情和道德上对于出卖土地的反应,并不完全排除土地交易的可能性。人们有时急需用钱,经济紧张迫使人们把土地当做商品对待。除了在真正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我没有发现其他转让土地的事例。即使在那时,出卖土地也要通过转弯抹角的形式来完成。
一个急需用钱的人,不管是纳税还是交租,都是被迫向放债者借钱。在一定时期之后,如果借款者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他就被迫把土地所有权(限于田底所有权)转交给放债者。④实际上,这种交易对于借款者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在日益加重的利息负担下,借款者很难有希望偿还债务。偿还高利贷比交付定租还要难以忍受。
事实上,从每年偿付利息变为每年交付租金,对负债者而言并无很大差别。我遇到一例情况,有关的人甚至还不理解这种改变的意义。“我借了他的钱,他占了我的地。我没有希望赎回我抵押出去的地。我付给他的钱到底是租还是利,这又有什么关系呢?”
当地的土地占有理论,进一步掩盖了这种差别。佃户保留着他的田面所有权。这个权利不受田底占有者的干涉。按这种惯例,佃户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不受田底所有者任何直接的干涉。⑤佃户的惟一责任是交租。根据法律,如果佃户连续两年交不起租,地主即可退佃。但该法律并不适用于惯例至上的地方。⑥逐出佃户的实际困难在于寻找一个合适的替换者。不在地主自己不耕种土地。如果由外村人来挤掉本村人的位置,那么这些外村人也不会受到本社区的欢迎。只要是有正当的理由交不起租,村民们是不愿意卡同村人的脖子的。在这种情况下,抱着将来收回租子的希望,宽容拖欠是符合地主利益的。这种情况并不会对地主的地位造成真正的威胁,因为,只要有可能交租时,就有规定的制裁办法迫使佃户还租。
按以上分析,在土地占有问题中的几个重点已经明确了。村里土地的实际耕种者(雇工除外)保持不变,甚至在田底所有者变更后仍然如此。因为放高利贷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所以邻居不可能互相压榨。不在地主制度仅仅出现在农村和城市的关系之中。田面所有权一直保留在村民的手中;即使是住在村里的外来户也难以成为田面所有者,即土地的耕种者(第二章第5节)。
城镇和村庄之间发生密切的金融关系的结果,使上述不在地主制度获得了新的意义。R·H·托尼教授正确地说道:“看来,在某些地区正在出现……不在地主阶级。这个阶级与农业的关系纯属金融关系。”⑦又说道:“也不应忘记,土地的名义占有者常常和放债人的佃户差不多。”⑧
田底所有权的这一变化实际上意味着城镇资本对乡村进行投资。这样,城镇市场中的土地价值与土地的真实价值相差甚大。从地主的观点来看,土地的价值寓于佃户交租的能力之中。土地的价格随着可供土地投资的资本量以及收租的可靠性而波动。于是,土地的市场价格不包含田面的价格。正如我的情况提供者所说,如果他的地主想要种地,地主就得向他购买田面。因为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事,所以无法计算田面的价格。
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像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但在这里我们不能详加探讨,因为这需要进行超出我们目前范围的调查。⑨
交租的可靠性是不在地主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由此导致考察收租的方法和佃户对交租的责任所抱的态度。由于城里土地(即田底)市场的交易自由,地主和他们占有的土地之间的个人关系缩减到最小的程度。大多数不在地主对于土地的位置、土地上种的庄稼、甚至对于交租的人都一无所知。他们的惟一兴趣就是租金本身。
收租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最简单的一种是直接收租,地主亲自到村子里来收租,但是这种方式的效率不很高。地主跑到各村去找佃户要花时间和力气,大多数地主不愿意自找麻烦,加之,地主与佃农的直接接触有时反而阻碍了收租的进程。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另一方面,若是这个地主属于老的文人阶层,他有时会受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我知道几件地主不愿勒索佃农的事。传统道德与寄生虫生活之间的冲突,有时使这些地主绅士们的乡下之行只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而得不到足够的钱来纳税。但这种直接收租的方式限于少量的小地主,大多数地主通过他们的代理人收租。家产大的地主建立自己的收租局,而小地主则与大地主联台经营,租款分成。收租所被称作“局”。佃户不知道,也不关心谁是地主,只知道自己属于哪个局。
佃户的名字和每个佃户耕地的数量,收租局均有记录。在阳历十月底,收租局就会通知每个佃户,当年该交多少租。通知由专门的代理人传达。这些代理人是租局雇用的,并且县政府把警察的权力交给他们使用。这样,收租局事实上是一种半政治机构。
在确定收租数量之前,地主联合会举行一次会议,根据旱、涝情况,商定该作何项减免,并决定米租折合成现金的兑换率(地租是以稻米数量为标准来表示的,但以现金交付)。这个兑换率并不是市场上的兑换率,而是由地主联合会独断专行的。贫农必须卖米换钱交租,并且往往正值通常市场上米价较低的时候。租米和租款的双重作用更加加重了交租者的负担。
对于不同品质的土地,地租被分为九等。平均每亩地约交2.4蒲式耳租米。这等于土地全部产米量的40%。
在村里,租金交付到租局代理人的手中。这是本村独特的作法,与本县中其他地方不同。交租的实际数量并不一定与收租通知上写明的数量相等。正如一个老代理人告诉我的:“村里的人不识字。他们不知道怎样把米折算为钱。没有收据之类的东西。”如果佃户拒不交租,代理人有权力把他抓起来关到县政府的监狱里去。但如果佃户真的没有能力交租的话,就会在年底得到释放,把他关在狱里无济于事,反而荒了田地,无人耕种。
更加详细地叙述收租方法,就会超出目前的研究范围,但注意佃户对于自己责任的不同态度,是令人感兴趣的。
按老年人的看法,交租被认为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正如有些老人说的:“我们是好人,我们从不拒绝交租。我们就是穷,也不会去偷东西,我们怎么会拒绝交租呢?”“你为什么要交租呢?”“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佃户不交租是由于遇到了饥荒、疾病等灾难,佃户对这些是没有责任的。一个好心的地主,这时就会同意减免地租。
最近局势正在发生变化。乡村地区的经济萧条已使得地租成为贫农的沉重负担;对地主来说,从地租得到的收入极易受到责难。农民对有关土地制度的一些新思想比较容易接受。“耕者有其田”是已故孙中山先生提出的原则,至少在理论上已被现政府接受。①在共产党人和其他左派团体中,正传播着一种更加极端的观点。所有这些思想都已对上述的制裁措施发生了影响。交不起租的贫农现在感到不交租是正当的,那些交得起租的人则先观望是否要强迫他们交租。在地主方面,他们必须采取强硬措施来维护自己的特权,他们也不再把可用的资本放在农田上了。结果是佃户与地主间的冲突加剧,乡村经济发生金融危机。县监狱中不断挤满了欠租者。贫农组织起来采取行动,拒绝交租,与政府支持的地主发生了严重冲突。在华东,1935年发生了农民起义,导致了苏州附近农村中的许多农民死亡。土地价值迅速贬值,村子里全部财务组织濒临险境。这个局势在中国具有普遍性。局势最严重的地方是华中,以上问题已表现为中国的苏维埃政权与中央政府间政治斗争的形式。但在我们所述的开弦弓村,问题尚未如此尖锐。较好的天然条件以及乡村工业改造的部分成功,起了缓冲作用。有利于交租的那种约束力仍然在起作用。
5.完全所有制
只有当城乡金融关系密切的时候才出现不在地主制。与城镇资本在乡下的投资相应,农田的田底所有权落到了城里人的手中。目前,该村约有三分之二的田底被不在地主占有,余下的三分之一仍在村民手中(对于这点,我不能提出精确的统计数。此估计数是我的情况提供者提供的)。村民自己也可以出租土地,也可以雇工,但只是从未得过田底所有权。完全所有者、承租者以及佃户并没有形成轮廓清楚、严密的阶级。同一个家可能拥有家里一部分土地的全部权利,可能承租或出租土地的另一部分,也可能还有一部分土地属于不在地主。每家实际耕种的土地量取决于可用的劳动量。因为每家的男性成人人数差别不大,所以每家耕种的土地量也相差无几。但如果我们来了解一下每家耕种自己土地的程度,或者说每家有多少土地是完全属于自己的,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差别是可观的。村公所向我提供了下列估计数:
土地的数量 家的百分比
50-70 0.6
30-49 0.7
15-29 0.9
10-14 4.0
5-9 18.0
0-4 75.8
根据这个估计,村中自己有地不到10亩(1.5英亩)的人口约为90%。他们有剩余的劳动力,但没有足够的土地。这样,他们就成了承租者或佃户。
理论上讲,佃户无交税的责任。土地税由田底所有者承担。但实际不然,此地的税收制有些特殊,与本县其他地方不同。
我从前地方行政官那里得到了以下解释。在清朝末年,政府试图对纳税者进行登记,但没有完成。这个地方的税款每年一次分派给每一圩的耕种者,指定他们缴纳一定的数额。每圩中有地20亩以上的一个耕种者负责征收此款额。此工作由每圩中的各位合格者轮流担任。政府对收税人分派税款的方式不加干涉。
每一圩交税的数额取决于该圩的面积。但由于土地最近才得到测量,土地的登记尚未完成,所以现在还是根据当地收税者的估计来决定其面积。这个估计不是严格地根据土地的实际大小做出的,而是根据交税人的能力做出的。无论收税人实际收到多少税,他必须向政府上交估定的数额。为了避免他自己必须补足缺额的危险,收税人便以土地荒芜为借口,提出较低的估计。遇到水旱灾情,他就会请求政府减税(这种请求以前是与祈祷神明相助联系在一起的)。
于是,税款负担的实际分派并不严格。收税者可根据人们的能力,通情达理地分配负担。诚实与平等的观念可以防止这种非正规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弊端。
按目前实行的办法,佃户实际上没有免除交税的责任。关于这一点,我没有确定的资料来表明实际的分派是怎样进行的。
在土地的测量和登记工作完成之后,政府将根据每一个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的实际面积征收税款。通过这一措施,传统税制很可能发生变化。佃户的纳税负担可能解除,但在税率不降低的情况下,肯定要使总税额增加,这是因为以前上报的土地面积总是小于测量面积的。村民意识到了这个可能性,经常想方设法破坏政府的行动。目前,这个问题还远远得不到解决。
6.继承与农业
在第三章中,我推迟了对这个问题的论述,即在家产的传递过程中,土地实际上是如何划分的。这是由于谈这个问题需要预先了解土地的占有制。另一方面,如不考虑亲属关系这一因素,在土地占有及农业技术方面仍有些问题尚不明了。在这一节,我想把土地占有和农业与亲属关系联系起来。
让我们仍以前面章节中一父两子的分“家”为例。此例中土地被划分为三个不相等的部分。让我们假设:在分家前,这家有一片农田,包括相连的A、B、C、D共四块。因为这四块地距河流的远近不同,所以它们的价值亦各不相同。按照规矩,父亲可以挑选自己那一份。假设他选中了田块A和田块B的一半,这半块可以沿着地头平行划分。田块8的其余一半分配给大儿子,作为额外部分。剩下的两块田两兄弟均分。为了保证分配平均,必须使分界线垂直于地头,每个儿子取一条。如果父亲死了,他那一份地还要再分配,划分方式同上。下图说明了此例土地划分情况:
这些划分线,或土地分W-线,并不一定要同调节水的田埂一致。这些分界线是非实体的,在田块两端的田埂上栽两棵树,用来作为分界标志。遗产的各次相继划分,结果使个人占有土地的界线变得非常复杂。农田被分为许多窄长的地带,宽度为几米。
在中国广大地区都可见到农田的分散性。这个村子亦不例外。虽然不能认为频繁的土地划分就是农田不相邻的起源,但这种划分确实加大了土地的分散程度。每“家”占有相隔甚远的几条带状田地。从一条地带到另一条地带,有时要乘船20分钟。根据情况提供者的估计,极少有面积在6亩以上的地带。大多数地带不超过1至2亩。目前,每一家有3至7条地带。
狭窄的地带和分散的地块妨碍了畜力的使用,也妨碍了采用其他集体耕作方式。这是中国农业技术落后的首要原因。
再者,一块田地可能有好几个所有者,而每人只对自己那一条地带负责。我们已经看到过这种情况怎样引起了用水方面的频繁争执。
每家土地面积窄小,限制了抚育孩子的数量。另一方面,土地相对较多的农户生养较多的孩子,从而在几代人之后,他们占有土地的面积就将缩小;在这些条件之下,人口与土地之间的比例得到了调整。
注:
①《珊瑚园和它们的巫术》(Coral Gardens and their Magic),第318页。
②同前书,第320页。
③陈翰笙,《华南土地问题》(Agrarian Problem in Southernmost China).岭南大学,广东,1936年第4页及第三章。
④在华南还可以看到,土地的移交是通过抵押这个中间步骤来完成的。陈翰笙说:“有时,半数的贫农家庭抵押了他们的土地,如在翁源和梅县的许多村子中那样。在那个地方,拥有土地的农民比例相对地较高。抵押的价格为土地价格的50%至60%,很少有80%到90%的。当然,只有极少数的贫农愿意出售自己的土地,多数人抱着赎回来的希望抵押自己的土地。但是,一旦贫农踏入了高利贷之墓门,他们就会被不容逃脱的阶梯一步步引入墓穴深处,再次离开坟墓的机会渺茫。在广东,至少有70%或80%的无地贫农在抵押中失去了一部分地产。”……“根据统计,在番禺县的十个有代表性的村子中,贫农在五年内抵押和出售的土地占他们土地面积的5%。”同前书,第95—96页。
⑤《民法》,第846及847条。
⑥永佃制似乎保护了贫农不致因乡村工业需要资金而迅速失去土地权。不应把永佃制当作历史遗存来研究,而应把它作为耕种者与投资者利益的调节来看待,是不在地主制整体的一个部分。这也可以用华南所作的观察来说明。陈翰笙说道:“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在广东的西南部尚未听说过永佃制,这里恰是那种人们预料会有旧经济陈迹的地方,因为至今这里还较少受到现代商业的影响。另一方面,在一些料想不到的地方,却见到了这种惯例。就是在广东省的最东端,韩江上来来往往的不仅有帆船、驳船,而且还有现代的轮船,以及一条地方铁路,经营得生意兴隆,汕头商业界的现代化影响出现在内地。在这个地区,的确不只是有永佃制的遗迹,而是已耕地的相当一部分实际上以这种形式出租。”(同前书,第52页)陈倾向于用历史观点来解释永佃制(第51页)。尽管上面的引语表明,目前的事实与他的期望并不吻合。对我来说,作历史的解释,其本身可能很有意义,但如果我们试图理解永佃制在土地占有中的作用,则这种解释并不重要。若不怀无根据的期望,陈就可能会意识到金融问题与土地问题关系的重要性。他在分析中,曾几度非常正确地指出了这一关系,但未能加以强调。
⑦《中国的土地与劳动》(Land and Labour in China),第67—68页。
⑧同前引书,第36页。目前的材料似乎肯定了托尼(Tawney)教授提出的观点,租佃制问题是城乡间金融关系的职能。他说:“自耕所有制在大城市附近极不流行。在那里,城市资本流入农业,据说,在广东三角洲,85%的农民是佃农,在上海附近,95%是佃农。但在很少受到现代经济发展影响的地区自耕所有制却普遍盛行。陕西、山西、河北、山东、河南等省是中国农业的发源地,那里约有三分之二的农民据称是土地占有者。他们与工商业几乎没有什么接触,土壤的产量太低,不足以吸引资本家在那里投资,而农民也无能力租种更多的土地。在南方,土壤具有较高的生产率,农业产生了盈余,经济关系的商业化得到了发展,对土地进行投资的诱因和能力相应较强。可以合理地设想,随着现代工业和财务方法扩展到那些尚未受其影响的地区,中国的其他部分也会逐步产生类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欧洲经常发生的那种农民的习惯权利,为生存而耕作,同不在地主唯利是图地做投机生意这两者之间的斗争很可能在中国重现出现。在中国的某些地方,这种斗争已经发生了。”同前书,第37—38页。
⑨较陈翰笙,前引书,第二章,第24—41页。
⑩中山县土地局《年鉴》的前言中,孙中山先生的一名拥护者写道:“土地问题关系到我们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能得到正确的解决,我们国计民生的问题也就自然会迎刃而解。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人类才能够逐渐摆脱战争。土地所有制中的平等权利是国民党提倡的原则,我们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少数我日独占,为所有的人提供利用土地的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引自陈翰笙前引书,第23页。
在1924年《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有下列陈述:“民生主义——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日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酝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
“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殖荒徼,以均地力。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供其匮乏,然后农民得享人生应有之乐。”伍朝枢:《国民党以及中国革命之前途》(The Kuomintang and the Future of the Chinese Revolution),附录C,第255—256页。
载《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